各高校获取学位证书具体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2,在学期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含政治理论课和外语课)、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的平均成绩应当在75分及以上。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及以上。
4,本科学习阶段参加由天津市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学生办班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要求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外国语专业学生参加第二外国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5,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主干课程”(含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2,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3,在校期间因校内课程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4,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相关考试,被认定作弊的;
5,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6,由于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因“在校期间因校内课程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学士学位分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受到处分后,道德品行有明显提高,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的;
2,受到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能积极改正,且学习态度有明显改进,学习成绩显著提高,毕业时,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位列前30%(含30%)的。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法纪,努力提高思想觉悟与道德修养,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
2, 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学习,能够运用马列主义基本观点认识、分析问题;
3,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通过国家教委组织的网络统考,取得毕业资格且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研究工作或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
4, 已撰写学位论文,且成绩在C+级(70分)及以上,答辩成绩合格(70分)及以上;
5, 外语水平要求:
在修业年限内,已达到本科毕业要求的非外语类专业学生,需持有以下外语等级证书且至学位审核时该等级证书获得时间不超过5年:
a) 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
b)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及以上证书;
c)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0分以上;
在修业年限内,已达到本科毕业要求的外语类专业学生,须通过学院组织的外语综合水平测试(或政策要求的其他必要的考试),但英语专业持有英语八级考试合格证书且至学位审核时证书取得时间未超过5年,可免于参加英业外语综合水平测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后未撤销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考核有作弊行为者;
3.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4.毕业时间未超过一年但自入学起至申请学位时的年限已超过长学习期限要求;
5.毕业时间超过一年者。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2,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生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4,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80分)以上(含80分)。
5,通过学校组织命题、考试的政治理论课和一门专业基础课的课程考试成绩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
6,通过下列英语考试的一种: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以上级别考试400分(含400分)以上。
(2)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笔试及口试均通过取得的证书)或以上。
(3)各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成人本科生英语学士学位考试合格。
(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A级)统一考试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
注:通过上述各种英语考试之日起至申请学士学位之日不得超过五年。
7, 学位申请有效期为毕业后一年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因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受过处分者;因违法乱纪、考试作弊等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期间未触犯国家法律,未受到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3,按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4,所有考试通过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毕业论文(申请学位方向)成绩及格。
5,根据《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通过学位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
6,学位外语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通过各省级单位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2)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合格证书(须笔试、口试均合格)。
(3)取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以上级别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英语四级成绩在380分以上)。
(4)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A级)统一考试。
7,学生在毕业办理同时或毕业办理后两年内(以毕业证书签发时间起算),符合条件均可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1,取得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2,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2.0)以上;
3,选作学位论文成绩为及格以上;
4,参加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经吉林省学位办同意参加其它的学位外语考试,吉林省学位办认定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无考试违纪记录。
1,遵纪守法,德、智、体全面发展;
2,在学习期限内全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和考查课程,通过组织的公共基础课程全国统考或符合规定的符合条件可免考条件,考查课程全部及格,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取得毕业资格;
3,辽宁省内的学生需通过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辽宁省外的学生需通过当地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或者通过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全称是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简称PETS);
4,毕业实习报告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2,学生毕业后不能再申请学士学位;
3,本科(专本连读)学生在学期间期末考试科目七科以上(含七科)首考不及格;专升本学生在学习期间期末考试科目五科以上(含五科)首考不及格,不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1,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生
2,本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80分)及以上,其它课程合格。
3,通过吉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受学校或任职单位纪律处分者;
2,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
3,在学期间经补考及格课程累计四门(次)及其以上者。
1,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2,通过省级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良及以上。
4,在本科期间未受处分;
5,取得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一年内。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计算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以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3,取得学生所在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的合格证书者;对个别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参加所在省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者,按我校当年对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同一标准执行;
4,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并通过者;
5,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申请时间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两年内提出书面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1,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2,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3,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4,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本专业的“主干课程”(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各单科成绩均须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且需通过论文答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3,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1,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2,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3,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四川省的学生在当地省学位办规定的地方报名参加当地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4,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3,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技能。具体要求如下:
(1)所学课程考试各门成绩平均在75分(含75分),其中通过重考、重修后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2)通过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或“良好”以上。
(4)学士学位原则上在毕业当年申报。已经毕业(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在离校后一年内通过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申报学士学位。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有严重问题者。
2,在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4,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5,在规定的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学分者。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计算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以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3,取得学生所在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的合格证书者;对个别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参加所在省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者,按我校当年对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同一标准执行;
4,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并通过者;
5,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申请时间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两年内提出书面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成绩合格,经审核已取得毕业资格。
3.相关课程成绩达到如下要求:
(1)英语专业学生,六门学位课程的平均总评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在学制期限内完成学士论文课程学习且终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注:六门学位课程为高级英语文学文化模块和高级英语专业模块的部分课程,即高级英语写作、跨文化交际、变化中的英语、文学阅读与欣赏、专业方向课程1、专业方向课程
(2)非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总评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在学制期限内完成毕业论文且论文写作及论文答辩成绩均达到良好及以上、在学制期限内通过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学籍处分者;
2,在校期间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3,毕业当期未申请学士学位者;
4,在学制期限内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他类成人学历教育(业余、函授、网络等)毕业生平均课程考试成绩75分以上。
(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其他类成人学历教育(业余、函授、网络等)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
(3)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英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学生在读学习期间取得的外语成绩有效。
3,申请学位的规定年限:成人本科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学士学位,对往届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舞弊行为者;
(3)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4)根据其它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3,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4,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和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毕业论文等级在良好以上。
5,参加省教育厅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在学习期间受过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处分,毕业前尚未解除。
3,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4,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1,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在本科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全部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
3,在成人本科学习期间至申请学士学位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或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主干课)考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受到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在学位课程考试中违纪者。
3,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 ,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 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
3,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
4,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在 75(含)分以上;
5,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6,非英语专业学生在就读学校报名参加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 格;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第二外语)考试;
7,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不超过 2 门次(含),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不超过 1 门 次(含)。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德、智、体全面发展,无严重违纪现象;
2,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学校要求的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并达到相关要求,取得毕业证书;
3,必修课程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且学位课程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或80分以上(含80分);
5,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由我校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参加全国高校网络分基础课(大学英语B)统一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6,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等级证书;或参加由我校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或参加全国高校网络分基础课(大学英语A)统一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或参加学校成人教育英语考试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取得学校规定应该取得的学分或未完成学校要求完成的其它学习环节,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2,在学期间,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3,在学期间,受处分后未撤销处分者;
4,未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其它获得学位必要条件者。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毕业论文成绩(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良及以上。
4,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的复试,且复试成绩符合要求。
5,对于毕业设计或在校期间有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者,成绩可适当放宽。
6,符合1 、 2 两项,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录取分数线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生毕业时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2,在学习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尚未撤消者;
3,在学习期间,累计补考门次达到五门次及以上者。
1,网络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2,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3,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4,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 考试且通过。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网络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3,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1,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体健康。
4,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年限为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毕业资格者(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
2,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中”以上者;
4,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授予学位的成绩要求为:一般专业60分,外语专业75分,艺术类专业55分;
5,考试作弊者;
6,违犯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在有效学习期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并取得毕业证书;
3,规定课程的平均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
4,毕业设计(包括毕业论文与答辩)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
5,在校学习期间,通过本校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英语统一测试,取得合格证书。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成人本科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 节)的成绩均达到标准,表明确已较好的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必须参加北京市教委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文史类、理工类本科学生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艺术类本科学生达到42分(含42分)以上,即为“成绩合格”。
4,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不含英语课)。经学院批准免修符合条件可免考的课程不计入课程平均成绩。
5,经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函授、夜大学、远程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及以上;脱产班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
6,本科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均可报名参加“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即可申请学士学位。
7,对于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含70分)者,如其在学习期限内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一、二等奖奖励的毕业生,其平均成绩可降低至65分。
8,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填写并按时提交“中国传媒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申请表”。
9,在学习期限内(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学习期限为5-7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学习期限为2.5-5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触犯法律受过刑事处分者。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脱产高中起点本科学生补考累计达到七门以上(含七门)者。
4,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5,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位者。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遵纪守法有良好思想品德与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遵纪守法有良好思想品德与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遵纪守法有良好思想品德与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遵纪守法有良好思想品德与 政治表现,愿为社会主义音乐文化建设服务。
2,初步掌握本门学科专 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教 学计划规定的课 程并且考试成绩合格。
3, 学士位论文需一次性通过中央音乐学 院位委员会专家审定, 其成绩 应达到 80 分以上(含 80 分))。
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士位授予资格 :
1,在学期间受过记或以上处分。
2,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
3,补考次数达到 3次及以上 (不含“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 不含“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 不含“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 )。
1.掌握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在学习期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并修满规定学分,课程总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小学分课程、大学英语、免修课程和符合条件可免考课程成绩除外)。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3,在校期间,参加学院组织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简称“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其它语种的学生目前不能申请学位。
4,已经毕业的本科毕业生若除学位英语外,其它条件都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要求,允许在其毕业后两年之内参加学院组织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后,再申请学士学位。
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2,由于各种原因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课程考试中有作弊行为。
1,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2,本科和大专起点本科生在校学习长期限内,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课程平均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均达到优良。
注:课程平均成绩须达到75分,论文需达到80分。
3,参加天津市教委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或市教委认可的相应级别要求的外国语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4,高中起点本科和专科起点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一般为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国家法律的或因违犯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严重违犯《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者;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未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或受处分已解除;
2,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符合毕业要求,且满足:
(1)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
(2)指定的学位课程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
3,外语条件:
(1)非英语专业参加湖南省学位委员会(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湖南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经湖南省学位办同意参加所在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本科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第二外语参加“湖南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经湖南省学位办认定学校组织的第二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申请学位的规定年限:自考学生获本科毕业证后两年内,其他学生在不超过标准学制两年内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5,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规情况,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消。
1,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在学期间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及毕业论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学位课程成绩通过。
3,外语水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西北工业大学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者;
(2)我校认定的省(含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3)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考试合格证书者;
(4)学生入学时已取得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英语四、六级成绩在425分(含425分)以上者。
1,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核准予以毕业,无考试作弊记录,且所学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
3,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专业基础课、二门专业课,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学位主干课程不单独组织考试,认可学习期间的考试成绩;
4,毕业设计(论文)参加答辩,成绩达到中以上(包含中),且对照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未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5,学位外语成绩达到要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申报学位前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何一条即认定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1)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证或合格证书;
(2)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在420分及以上。需出具获取上述证书或成绩时所在院校出具的有效证明;
(3)在籍期间参加省级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其中参加山东省以外省级学位考试需提前报学校备案审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者;
2,在学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或所在工作单位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规定学制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4,在学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达3门次以上者;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的工程技术、管理、文化、艺术等工作的初步能力。
3,网络统考课程合格,在校期间平均程成绩在70分(含)以上。
4,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含80分)以上。
5,通过国家成人的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大学英语CET四级、CET六级(使用大学英语CET四级、六级成绩单申请的,分数需达到425分及以上)及全国公共英语三级PTS(笔试)(地区、时间不限)。
6,补考门次不应超过5门次。
7,学生应在拿到毕业证书一年内申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满足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者
2,在学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3,在读期间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处分者。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所学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含)以上。
3,毕业设计(论文)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
4,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组织的第二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
5,要获得学士学位,本人须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者,经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办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违犯纪律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