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药执业药师不可销售中成药和中药饮片。《通知》指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下列4种情况,核定非中医类别医师的中药处方权限,并落实处方点评制度,遵循中医药特点规律和中医辨证施治的原则,科学、规范开具中药处方,为患者提供方便、安全的中医药服务。
情形一:取得以下资质或证书
非中医类别医师,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中等专科及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或取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可开具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处方(含长期处方),并可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
情形二: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并考核合格
非中医类别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可开具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含长期处方)。
情形三:基层非中医类别医师或乡村医生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或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含长期处方),也可以延续使用中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
情形四:国家文件发布前,已取得相关资质
《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发布前,已取得非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的,且在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中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开具慢性病常用中成药长期处方。
去年8月30日,在全国推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局长张宗久对于西医师处方中成药的政策,也做了新的解读:鼓励西医学习中医药理论,遵循中医药特点规律和辨证施治的原则规范,合理使用中成药,而非禁止或限制西医开具中成药处方。
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中成药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中医药持续健康发展。其主要用于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执行的重点是三级公立医院。对于县级(二级)医院暂不做硬性要求,将在下一步县级(二级)医院绩效考核中逐步实施。对于基层医疗机构的25万全科医生和90万乡村医生,明确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延续使用中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点击了解更多报名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