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认定的体检是需要在指定医院进行的,其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不具有认定资格,身体检查应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在各地发布的当年认定工作通知中,都会将体检医院、体检要求等给予说明。体检标准、办法和体检项目等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3、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
4、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5、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点击了解更多报名详情>>>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了解哪些方面的信息?
申请人在申请教师资格前需要了解两个方面的信息。
一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份的相关政策。申请人需要对自己准备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的条件要求、申报程序、需要准备的材料、向什么机构提出申请等信息有基本的了解。目前,我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主要遵循《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这三项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此外,申请人还需了解国家对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及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就业体检等方面的规定。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制定的本省份的实施办法、考试暂行办法、其他相关政策细则和规定以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政策和工作安排。点击了解更多报名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