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区民办高等教育行业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全区民办高等教育行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积极推进我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广西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如下:
一、遵守党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办学,依法执教;
二、遵守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觉规范办学行为,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办学;
三、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教书育人;
四、坚持诚信办学,在招生工作中不得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行为,也不得以虚假或欺诈方式误导学生及家长;
五、遵守有关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公平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遵循教育规律,建立一支数量足够,专业素质过硬、爱岗敬业的教师队伍,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办社会满意的教育;
七、加强安全管理,防止校园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八、教育机构之间要相互尊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利益,要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维护行业秩序;
九、本公约自2015年10月24日广西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向社会公布,自觉遵守并努力实施。